患有傳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看守所羈押條件的。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關押患有急性傳染病的罪犯。公安機關本應對該罪犯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如果有人重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對方想私下解決,也不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壹定會繼續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清楚案件的調查情況,可以找警官了解案件進展,提出自己的要求。
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供您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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