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有:原告和被告都在。
“李周的根據?司各特記載,向法院(指大司各特或三公)上訴時,雙方(原被告及雙方)必須出庭受審,並交納保證金“縛矢”。沒有支付的人將被視為敗訴。
所以,做兩件事的行為是原告和被告的行為。
呵呵,好難啊。妳讀過什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