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2015全國人大、全國人大關於土地改革和流轉的政策建議;
1,土地改革與流轉“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平等入市,同權同價”
3.“農村宅基地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盤活農村宅基地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