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壹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
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和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