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