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九條
父母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否認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否認親子關系的壹方的主張成立。
父母壹方或者成年子女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確認親子關系壹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