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壹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在入伍或者就業時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
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