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經法庭審判,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證明行為人有罪的責任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為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司法機關不能強迫犯罪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
3.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能提供證明犯罪的證據的,法院應當依法宣告行為人無罪。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