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職源於晉律中的“雜贖”,即取爵位、除名、免官職以贖罪。南朝時“官當”這壹官名出現在陳,所以壹般認為這壹制度是陳建立的。北魏法律首次將“官職”制度納入法典。官員直接為官員的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犯了公罪,也可以額外壹年(見《公罪與私罪》)。壹般五品以上的官員犯罪後可以當兩年學徒,九品以上的官員可以當壹年學徒。所以犯了公罪的五品以上官員可以當三年學徒。當然,十惡不赦罪和其他危害封建國家社會秩序罪不適用。
我國現在沒有官方抵罪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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