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四條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