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的法律定義:1,必須是動產。除了壹般的動產,有價證券、存折和各種證書也屬於動產的範疇。2、必須無人居住。失物在被拾到之前不得被任何人占有。3.它肯定是無主的。遺失物占有的喪失不以失主的意願為轉移。廣義的法律意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具有相同性質和特征的漂流物和丟失的飼養動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應當將遺失物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