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招標項目”,就是根據實際情況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並確定招標項目,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保證項目的資金來源。“招標”是指提出配套方案、編寫或確定招標方式、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
(2)這些工作可由招標人自行完成,或委托招標機構完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對中標項目處以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見,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