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務會議、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