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
(1)旅館業(2)典當業(3)公章刻制業(4)拍賣業(5)廢金屬收購業(6)寄售業(7)舊機動車、舊手機、舊電腦等二手物品交易業(8)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9)金銀珠寶加工業(10)
第三條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依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止和取締非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