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66條至第69條按治安處罰,為色情。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電影、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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