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128條
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