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查明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的錯誤,依法進行再審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特點是:(1)審判監督程序的審判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如果判決、裁定沒有法律效力,或者雖有法律效力,但沒有錯,那麽就不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2)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只能是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無權啟動。(3)有權再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應當遵循的訴訟程序,因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和案件不同而不同。比如,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原是第壹審案件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如果事實證明是二審案件,就應該按照二審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