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從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臨時身份證在有效期內與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公民使用臨時身份證證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