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認為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本質的關聯,而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的有效性與道德和正義無關。
對於實證主義來說,“什麽是法律”只取決於“制定了什麽”和“什麽是社會有效的”自然法堅持認為,在定義法律概念時,除了要素和社會要素的權威制定外,內容的正確性也必須是最重要的定義要素。"
綜合學派的主要觀點是,法律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組合,社會、歷史、政治、經濟和技術發展因素影響著法律的制定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