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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規定找到後退錢給失主可以要求5%-10%的法律要求?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應當返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根據物權法草案第117條規定,“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用等必要費用。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應當在領取遺失物時按照約定向拾得人支付報酬。”必要費用是指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和尋找權利人所支付的費用。

所以強制支付5%-10%是違法的,只能要求壹些必要的費用,比如打車送錢給失主,花時間等待或者尋找失主,要求壹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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