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六條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制度、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