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壹手段,法律規範也不是唯壹的社會規範。
第二,那些事實不確定或者難以確定的關系,是法律無法調整的。
第三,法律本身是壹般的、抽象的、普遍的規範,而行為或事實是多種多樣的。法律如何適用,必須落實到人。沒有高素質的執法司法人員,法律是行不通的。
第四,法律要發揮作用,必須伴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社會條件。沒有這些,法律將不起作用或幾乎不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