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的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職權將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事項的活動,特別是具有司法權的機關和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法將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件的活動。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