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應體現為新法優於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範與舊的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新法,即新法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新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但是,除非新法明確規定了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新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二)新法律的適用更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三)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質性規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的意見》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