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認可。自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1994 10 1),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因此,任何未登記的婚姻都應明確界定為無效婚姻。《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已婚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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