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分類,以便於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的種類為排列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和審判實踐,將案由的排列體系分為壹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
第壹類案由包括: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財產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和競爭糾紛、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海事糾紛、與公司有關的民事糾紛、證券、保險、票據、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等,且絕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