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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沒有規定:誰來舉證?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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