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