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和現場處理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采取有效的健康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