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不需要父母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明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會要求申請人出具相關證明。18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養父母、收養人、監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周歲以上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記住任何自然人壹生只有壹次改名的機會。名字只能改壹次,就是戶口本上只能寫壹個以前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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