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性:
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子送達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司法實踐中,電子送達時間的確認需要通過技術手段加以固定和明確。對於電子郵件,您可以保存已發送郵件的內容。對於傳真,您可以保存傳真的原始圖像。服務內容應表明服務狀態。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等的發送時間和結果。電子送達作為訴訟的程序性內容,應在卷宗中予以顯示,即打印並保存電子送達的狀態和結果。並且在特定網絡平臺上,以向公眾發布電子數據的形式,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過了法定期限,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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