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從時間點來看,如果A公司成立了C公司,而C公司在合作協議簽訂之前完全歸A公司所有,應該既不屬於違約,也不屬於侵權。但如果C公司是在雙方約定後成立的,則A公司涉嫌違反雙方約定故意套取合作利益。否則違約還是侵權,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進壹步判斷。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侵權的,應當返還不當得利。
當然,如果C公司不僅包括姓名權,還包括技術權或者其他權利,那就另當別論了,侵權嫌疑會被嚴肅處理。如果是,應認為甲公司在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時未盡到告知義務,導致乙公司權益受損..對此,B公司可以請求解除雙方的合作協議,返還A公司的不當得利,也可以請求A公司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以上為個人觀點。由於本案可能涉及更大的經濟利益,妳應該咨詢有專業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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