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即傳喚、強制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別重大、復雜案件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應該保證嫌疑犯有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所以壹般不準吃飯睡覺,不準刑訊逼供。
壹般不拘留不逮捕,傳喚或者傳喚超過24小時的,就應該放人。如果沒有釋放,也要及時通知家屬,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情況,在哪個看守所。然後家屬可以委托律師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