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汽車租賃公司的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受傷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而只是應該由雇主支付的部分。對於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或者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項目和標準支付的費用,不予負責。
本案中,汽車租賃公司的公交車司機不是合同相對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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