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93.公民、法人對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能夠證明為其所有,並根據現行法律、政策能夠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
94.拾得物丟失、損壞,非故意的,拾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引起訴訟的,按侵權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