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壹百壹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