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按照清償原則按比例清償,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和解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具體計算方法:執行金額=法律文書清償的貨幣債務+遲延履行期間支付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支付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清償的貨幣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2×遲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