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