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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學校重新審查並決定何時申請異議。

如果妳對學校的復核決定有異議,記得在收到學校的復核決定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公正的評價

受過教育的人有權獲得對其學術成就和行為的公正評價,並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索賠權

如果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受教育者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學校和教師對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投訴或者提起訴訟。

學習資源

受教育者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融資權

受過教育的人有權獲得獎學金、貸款和助學金。

團隊支持

受過教育的人有權得到學校和老師的支持和幫助,以完成學業和提高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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