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對於壹審判決,任何人不得在法定期限內上訴,而二審判決壹經作出即生效。第二,裁判文書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比如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壹般不能強制執行。三:義務人拒不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即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即履行期限屆滿後2年內。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即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二)終審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