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a)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澄清;
(二)法律制定後,新的情況需要明確的。
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法律解釋草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和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