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