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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主要形式

1,口頭形式,是指用交談的方式來表達意思,如面對面的交談、電話交談等。

2、書面形式,以書面文字、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表示。).

3.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直接表示自己的意誌,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他人能夠推斷出自己的意誌的形式。如果在超市購物,將錢交付給售貨員的行為可以推定為行為人購買商品的意思表示。

4、沈默的形式,即行為人不用行為來表達,而是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來表達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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