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語中的法律行為有兩個詞,法律行為(Rechtshandlung)和法律行為(Rechtsgeschaeft)。
2.在法理學上,Rechtshandlung的采用是壹個寬泛的概念和統壹的語言,涵蓋了所有具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在民法中,采用意思表示來表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當事人意圖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這樣,問題就很清楚了。
3.我國民法學者在制定民法典時就考慮到了這壹問題,並由此創立了“民事行為”的概念體系。但這種做法在當今學術界已基本被否定。在私法領域,法律行為指的是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而是非法法學上的法律行為。如果樓主對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有疑問,可以問。
4、希望采納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