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否《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除非是戰時或者經權威機構認定無生還可能,否則不受時間限制。這種情況下,我們是2003年6月失聯的,到2005年2月還不到兩年,所以不能宣告失蹤。
3.駁回起訴。不具備提起訴訟所需滿足的正式要求。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