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先,何某與抄表員有相同的盜竊意圖,其次,他們也實施了相同的盜竊行為。從主觀上講,抄表員與何某雖有勾結,但屬於* * *與犯罪人的犯罪聯系,兩人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來說,其同行是在暗中竊取商品“電”,其行為相對於電業公司來說是隱秘的。
3.他只是抄表員,不是電力的直接管理人或所有人,所以沒有形成基於職務對電力的直接管理或占有,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此外,收取好處費的行為實際上是盜竊後“派發贓物”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