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基於能力-能力規則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事實上,雙方當事人沒有權力減損DAL第8(2)條,因為這是壹項強制性的法律規則。因此,關於這個問題,仲裁庭既不應考慮仲裁條款的措辭,也不應考慮其範圍,也不應考慮解釋該條款的外部手段,如不利於自己的原則。
為此,基於自由裁量管轄權原則的論點失敗了。事實上,每壹方都無權違反DAL第八條第二款,因為這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則。因此,關於這壹問題,仲裁庭不應考慮仲裁條款的文本和範圍,不應考慮基於“不利起草人原則”的外部方法來解釋。
意譯會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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