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刑法規定了413個罪名,加上新增的9個罪名。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有422個,其中過失犯罪48個,占總數的11%;故意犯罪374起,占總數的89%。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