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送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