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依法組織法律援助人員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1)法律咨詢;
(二)代為起草法律文書;
(3)刑事辯護和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和非訴訟代理人;
(五)值班律師的法律援助;
(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