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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不提供援助怎麽辦?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其不予援助的決定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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